青年小庄在求职过程中虚报年龄、虚构学历,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,不仅被公司辞退,还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劳动争议诉讼中败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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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庄来自安徽马鞍山。2005年初,为应聘上海一家公司营业及市场部高级经理,他向公司方面递交了一份职位申请表,在出生日期一栏填写了1974年11月5日生,年岁一栏填写了30岁,教育背景一栏中学校名称填写“南京大学”,修读年份为“1992年至1996年”,课程名称为“计算机及其应用”等内容。
公司面试后拟录用小庄,并与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,合同另附的《道德准则》写明:“我们有责任诚实守信,确保所提供之资讯的真实性,如有虚假,公司一旦查实,有权予以立即开除处分。”
同年3月底,公司对小庄的工作业绩进行了评估,提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。后又得知小庄自报的年龄、学历有假,遂以“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,也未达到劳动合同的要求”为由通知小庄,劳动合同于2005年4月25日解除,公司不再发放经济补偿金。
接到通知后,小庄未办手续即离开了公司,随即先后提起仲裁申诉和诉讼,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,支付其2005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的工资11376.67元及25%的赔偿金,并按每月14000元的标准支付非法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。
法院审理查明,小庄1977年11月出生,中专文化程度,南京大学并无他的学籍档案。法院认为,诚实守信不仅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定义务,也是作为社会一员应负的道德义务。国家鼓励劳动者以真才实学谋求职业,为社会做出贡献,不包容违反诚信的行为。因此,小庄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。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在招录员工时,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而未尽严格审核之责,本身也有过错,应引以为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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