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6月,但项目运作始于2002年年底。所以公司成立前招聘的100多名员工都与我们的上级单位**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(但甲方法人签字都由集团公司副总兼我公司总经理签字,盖有集团公司公章)。但也因此给我公司现在的人事操作带来不便。是否有必要做合同变更,如果为100多名员工进行合同变更,非常麻烦,请问是否有比较简便的解决办法?
智联专家解答:
这种情况下,劳动合同必须变更,否则这些人就是集团公司的职工,不但你公司管理不便,还容易产生问题。做法有几种:
1、协商解除原劳动合同,由你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。这种做法最正规,但麻烦。
2、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协商变更甲方。即把原合同收回来,在其中进行变更,并加盖公章。这也够麻烦的。
3、打印一页纸,上面写明:经双方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,乙方原与**集团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变更如下:甲方变更为****(指你公司),其他内容不变。一式两份,你公司加盖公章和领导签字后送职工签字,职工签字后一份留下,一份你公司存档即可。然后你把存在集团公司的那一份合同取来由你公司保管即可。这样是否够简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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